建立档案管理的保密制度体系

2022-03-23

按照《保密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保密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权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保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保障,企业应重视保密制度的建设。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在遵行《保密法》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 

(2)各种密级划分的标准,实际工作中各种密级的具体对象范围,密级划分的责任制,密级划分标准与具体方法的公布办法。 

(3)确定密级的程序,遇有不明确问题时的审批程序。 

(4)密级标注办法。 

(5)保密期限的确定标准与标注方法。 

(6)更改密级(提高或降低),解密的程序手续、方法、责任制。 

(7)接触各种秘密的单位范围、人员范围的规定。

(8)保密工作人员的任用审批程序。 

(9)对各种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措施要求的规定。 

(10)宣传报道工作的保密原则,对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的保密措施规定。 

(11)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规则。 

(12)对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工具保密措施的规定。

(13)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的规定。

(14)关于携带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的保密措施要求。 

(15)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16)关于追查失密泄密责任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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